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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彩票 赚钱:一得阁前老总借合作诈骗3000万 用于偿还房产项目欠款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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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案流程图  一得阁公司原总经理宋某以“增资扩股名义”与树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树人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预付款。宋某擅自将这3000万元购买了个人理财产品,此后又用于归还个人控制公司欠款。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上午获悉。市高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无期徒刑。  法院查明:借增资扩股名义 老总骗3000万  现年47岁的宋某是河北省南皮市人,大专文化,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宋某以为一得阁公司增资扩股为名,与树人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骗取投资预付定金3000万元。宋某先将其中的280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后又将300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控制的公司的欠款。  据了解,此案案发源于被骗公司报警。  2014年7月13日,树人公司运营总监赵某到海淀公安分局报案,称宋某以增资入股为名,与树人公司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在树人公司向宋某指定账户汇入3000万元预付定金后,宋某迟迟不履行协议并拒不退款。  201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正式立案侦查。  2014年9月30日9时许,侦查人员在中关村(000931,股吧)图书大厦12层,将宋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调查宋某及家人银行存款共29万余元。  证人证言:被害人 四大股东均称对合作不知情  树人公司运营总监赵某在证言中称,2014年1月23日,因业务发展需要,树人公司与一得阁公司签订了《一得阁品牌产品总包销合同》,宋某多次主动邀请他洽谈增资入股的事情。  赵某说,宋某说一得阁公司的规划和决策,都是由他提议再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宋某还说一得阁公司拥有1000幅名人字画、厂房及办公楼等,资产价值至少3亿元以上。一得阁现在还有库存老墨块和一万平方米的一得阁商务楼改扩建计划等等,希望双方能够加深合作。此后,宋某说公司董事会的全体4位董事成员均已同意增资入股一事。  宋某告诉赵某,根据一得阁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时,如果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董事会全体4位董事同意赵某增资入股,那么全体股东大会也会通过这个决议。  2014年2月28日上午,赵某和宋某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下午,树人公司向宋某指定的一得阁公司账号打入3000万元。  赵某说,2014年3月14日,一得阁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纪要显示,宋某根本就没有在会议上提及关于树人公司增资入股一得阁公司的事情,且根据董事会会议纪要,当时就确定在4月9日召开股东大会。而此前宋某一直欺骗赵某说要在3月31日前召开股东大会。  赵某说,宋某从来就没想真要与其合作增资入股,宋某的目的就是为诈骗他的巨额投资款。  为了要回钱,赵某曾于2014年6月3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在两位公证员的见证下,用公证处内座机分别拨打一得阁公司4位董事的电话,询问树人公司与宋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及支付3000万元投资定金之事,4位股东均表示对此毫不知情。赵某说,在追讨3000万元时,宋某曾发短信威胁他。  公司监事 公司未授权被告人增资扩股  证人何某在证言中称,一得阁公司的股东有20多人,他是一得阁公司唯一的监事。  根据一得阁公司章程规定,一得阁公司召开董事会正式会议,监事必须全程参加。  2011年8月,一得阁公司董事会聘任宋某为常务副总经理,后来宋某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面工作。宋某不是股东,但受董事会领导。聘任总经理只需要董事会讨论通过,不需股东同意。  2014年3月14日,他参加了公司2014年第一次董事会议,这次会议没有讨论增资扩股的事。宋某与树人公司签订一得阁公司增资扩股并收取3000万元投资预付款的事他并不知情。  何某称,一得阁公司董事会从来没有提出过增资扩股的方案、从未形成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也未授权宋某对外实施增资扩股,宋某没有权利对外实施增资扩股。  一得阁公司如果进行增资扩股,首先公司董事会要提出增资扩股的方案,然后再将此方案提交一得阁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到目前为止,在公司董事会及其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或讨论过增资扩股的方案。  宋某身为一得阁公司总经理,没有权力将赵某用于增资扩股的3000万元转入他本人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这纯属是宋某的个人行为。  董事长 非正式会议曾提过增资扩股的事  一得阁公司的董事长耿某在证言中称,2014年6月,宋某在一次董事会非正式会议上,提出过要进行增资扩股的事,后形成了会议纪要。由于是非正式会议,就没有通知公司监事何某参加。一得阁公司董事会没有提出过增资扩股方案,从来没有授权宋某、宋某也无权对外实施增资扩股。  法庭供述:受审不认罪 称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在庭审中,宋某对指控不认可,他称指控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没有虚构事实和欺骗,他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宋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没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增资扩股事宜一直在办理中;宋某没有利用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宋某无罪。  宋某曾供述,2014年1月春节前夕,他和赵某联系业务时说起一得阁公司要增资扩股的事,赵某表示很感兴趣。  宋某说,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事,在2014年春节前,公司的几个领导跟他说,如果他放弃公司商务楼的经营收益权以及公司的委托经营管理权,那么,公司将在增资扩股后,把公司70%的股权对价交给他本人。这次开的董事会,做的是董事会重要意向纪要。按照规定,增资扩股首先要有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约定日期召开股东会,但股东大会至今也没有召开。  宋某说当时他就把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对赵某说了,增资扩股的事再等等。  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2014年2月28日,宋某与树人公司签了《合作投资协议》,树人公司是甲方,他是乙方,协议内容是在一得阁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权增资扩股后,他本人取得不低于增资后70%的股份。他和树人公司共同出资1亿元,树人公司出资7000万元,并占有他取得的70%股份的70%。第一笔资金由树人公司出资3000万元,用于增资入股。  如果一得阁公司的股东大会没能通过增资扩股事宜,3000万元投资款退回给树人公司。  开发房产项目欠钱 3000万用于还账  宋某说,2011年1月,他名下的北京创世恒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的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一个房产项目。王某公司向他的公司汇款4500万元作为投资款。但由于后来项目进展不顺利,王某就将4500万元投资款改为借款。这样,宋某就要偿还王某的4500万元。  宋某说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他除要偿还4500万元本金外,还要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000万元。自2011年至2014年3月前,他支付给对方3500余万元给王某,还差3100万元没有支付。当时差钱,他就将赵某交的3000万元拿来偿还王某公司了。  宋某说转账3000万元时,他告诉一得阁公司的财务人员说这是他个人的钱。  法院判决:签订、履行合同时诈骗 数额巨大判无期  法院审理查明,宋某以一得阁公司增资入股为名,吸引树人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骗取对方投资预付定金3000万元。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组建伟人文化公司,并共同以伟人文化公司名义投资“一得阁公司”。协议约定,3000万元的投资预付款只能用于增资扩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协议签订后,宋某并未履行义务。赵某明确告知宋某双方终止合作协议,要求宋某按照协议约定将3000万元退还。宋某非但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退还钱款,反而将赵某支付的投资预付款,先后分30次转入其妻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理财和偿还宋某个人控制的公司欠款。直至案发,宋某分文未还。  法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上诉。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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